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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泰安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含泰安经济开发区、泰安高心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下同)的公诉刑事案件以及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自诉刑事案件。
二、受理被告住所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或虽被告住所地不在高新区范围内,但依《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上级法院有关规定,可以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案件。
三、受理被告所在地在高心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或虽被告所在地不在高新区范围内;但依《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由高心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执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案件;审查执行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依法申请执行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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